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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英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祁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94号原告陈国英,女,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大村甸镇。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英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英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唐铁球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建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