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与保定天威今三像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2900号原告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李庄村。委托代理人李雪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梅,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鲁港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丁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诉被告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五百九十八元退还原告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