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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小娟与刘爱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娟,刘爱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黄小娟,女,生于1978年7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邓邦清,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爱科,男,生于1958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原告黄小娟诉被告刘爱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娟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娟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