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程丹申请执行赵利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丹,赵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程丹。被执行人:赵利辉。申请执行人程丹与被执行人赵利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程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利辉立即支付女儿抚养费6000元,本院已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利辉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巢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