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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博泰大厦1号楼2门605、606。负责人韩士队,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蓟县渔阳镇兴华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晓光(2015)蓟民初字第5158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5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