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艳与被申请人欧阳国萍、程永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欧阳国萍,程永平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131号申请人王艳,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欧阳国萍,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程永平,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王艳与被申请人欧阳国萍、程永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国萍、程永平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价值11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艳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王艳与其丈夫曾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北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欧阳国萍、程永平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国萍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1XXXXX**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冻结申请人王艳与其丈夫曾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北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周恩祖审 判 员 彭声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