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良坤、王小梅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良坤,男,生于1973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王小梅,女,生于1976年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良坤、王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良坤、王小梅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