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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金芝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芝,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高金芝。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高学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和审 判 员  宋学亮人民陪审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