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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学良与马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797号申请执行人罗学良,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晓庆,居民。被执行人马秀芳,农民。罗学良与马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淮渔民初字第0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马秀芳自愿在2015年内按季度还清申请执行人罗学良借款30000元,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归还7500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马秀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学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归还借款3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秀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罗学良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马秀芳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主动归还的3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马秀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罗学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