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义家与于晓龙、高玉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家,于晓龙,高玉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888号原告孙义家,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于晓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玉麒,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义家诉被告于晓龙、高玉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义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义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