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殷忠涛与沧州市运河区福运亨装饰装修设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忠涛,沧州市运河区福运亨装饰装修设计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殷忠涛。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福运亨装饰装修设计中心,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荣盛文景苑第2幢103号房。业主李奇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忠涛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福运亨装饰装修设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忠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忠涛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忠涛撤回起诉。诉讼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