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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纪锦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妮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锦波,鲁妮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纪锦波法定代理人纪雄伟被执行人鲁妮妮申请执行人纪锦波依据生效的本院(2010)兴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妮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抚养费2352元(2013年、2014年)。本案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其与家人均在外地,具体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