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辉凌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苏州辉凌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富利路288号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兰。委托代理人刘勇。委托代理人郝丹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辉凌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东庄路69号。法定代表人汪东方。委托代理人秦杨。上诉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辉凌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