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69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康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