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69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康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