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警与成都富源泓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成都富源泓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成都富源泓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富路。法定代表人郑华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警与被告成都富源泓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警于2015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警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