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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201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建港两湖后地一拆迁房5楼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2颗和白色晶体颗粒物毒品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身上又查获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毒品1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6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