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成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060号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王家乡旭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686035-X。法定代表人:李全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萍,系山东庙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许成武,原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龙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星星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