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宋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