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林川与郎兴芬,冉启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川,郎兴芬,冉启成,重庆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王林川,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月亮石后街。委托代理人陈爱忠,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兴芬,女,196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海三巷。委托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启成,男,汉族,1960年7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双福村。委托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万川大道300号银河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307319-1。法定代表人幸杰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谯永生,重庆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川诉被告郎兴芬、冉启成、重庆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全福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林川承担。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3824元退还原告王林川。审 判 长 程地华人民陪审员 冉纯蜀人民陪审员 刘纯建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