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4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建柱与李君、张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柱,李君,张玉凤,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309-1号原告李建柱。被告李君。被告张玉凤。被告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柱诉被告李君、张玉凤、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元及第三人盖自福所有的鲁V×××××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君、张玉凤、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盖自福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新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