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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初桂琴与茌平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王登亮、吴朝阳、茌平县隆腾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初桂琴,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华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亮被执行人:王登亮,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隆腾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强被执行人:吴朝阳,男,汉族,住茌平县。初桂琴与茌平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王登亮、吴朝阳、茌平县隆腾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初桂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