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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钟辉洪、钟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主要负责人:黄南武,行长。被执行人:钟辉洪。被执行人:钟良清。被执行人:吴日权。被执行人:吴日强。被执行人:陈小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辉洪、钟良清、吴日权、吴日强、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辉洪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邮递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对该案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吴日强的银行存款1000元外,经查询银信部门及房产局、国土局、交警等部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扣划被执行人吴日强的银行存款1000元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