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9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传刚与胡贤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71-2号申请执行人:朱传刚,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胡贤胜,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胡贤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5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贤胜卖房款人民币3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