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46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三朱中心村租用丁某家房屋放置11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于2015年4月份雇佣丁某管理赌场,被告人丁某明知上述赌博机具有退分赌博功能仍然同意在其家中存放并予以经营。2015年8月3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丁某家中现场检查时,扣押5台“斗地主”赌博机、1台“捕鱼”赌博机,4台“欢乐世界”连线赌博机,1台“苹果”赌博机,其中“捕鱼”赌博机有6个机位,其他赌博机均只有1个机位。经鉴定,上述11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经勘验,上述11台赌博机合计16个机位,其中有12个机位能够正常使用。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于2015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顾某甲、孙某、顾某乙、周某、荣某、顾某丙等人证词笔录,辨认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侦查实验笔录,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作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丁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并受雇参与赌场管理、领取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某均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