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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秋菊、马凤云等与孙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秋菊,马凤云,程运超,程玉娟,程子莹,孙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403-1号申请执行人宋秋菊。申请执行人马凤云。申请执行人程运超。申请执行人程玉娟。申请执行人程子莹。法定代理人宋秋菊(程子莹之母)。被执行人孙东海,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宋秋菊、马凤云、程运超、程玉娟、程子莹与孙东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滨塘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