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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心安与武穴市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阮宝定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56号申请人:朱心安。委托代理人:李继良,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穴市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上郭村。法定代表人:朱小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阮宝定。被申请人:曹菲菲。申请人朱心安因201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阮宝定驾驶车牌号为鄂J×××××中型自卸车将其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阮宝定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阮宝定、曹菲菲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朱志华所有的位于黄梅县新开镇渡口下村房屋(证号:黄梅县房权证新开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心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阮宝定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中型自卸货车,该财产由被申请人阮宝定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阮宝定、曹菲菲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三、查封担保人朱志华所有的位于黄梅县新开镇渡口下村房屋(证号:黄梅县房权证新开镇字第××号),该财产由担保人朱志华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