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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林与重庆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重庆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94号原告王林,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谌长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街66号67栋1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58573724-2。法定代表人庄淑芬,重庆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欢,女,重庆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45040632-3。法定代表人万大禄,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和勇,男,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重庆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