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865号原告赵某某,男,15岁,汉族,学生,住开鲁县。法定代理人于亚红(原告母亲),女,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宋某某,男,16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法定代理人吴秀华(被告母亲),女,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亚红、被告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5年07月13日,我在大榆树雅士网吧站着,被告跟我说让我和他出去溜达溜达,我不去,后来他又叫我多次,我始终不同意出去,后被告骂我,并用拳头打了我的脑袋三拳,我直接到大榆树派出所报案。我伤后到开鲁县医院住院两天,好转出院。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64.60元、误工费1440元(16天x90元)、陪护费220元(2天x11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3724.60元。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的哥哥头两天打了我。2015年07月13日中午1点多钟,我和高雅楠一起去大榆树镇雅士网吧玩,到二楼遇到赵某某看别人玩游戏,我对赵某某说:咱俩出去谈谈头两天晚上的事,同学一场说说得了。这时赵某某掏出手机要打电话,我怕他给他大哥打电话打我,我就抢他手机,不让他打电话。我说出去溜达溜达你怕啥。赵某某说:“我他妈不去咋的”。我听他和我说话“妈妈”的,我上去就用右手巴掌打赵某某嘴巴,他用胳膊挡住了,我紧接着又打了一下,打到赵某某左侧脸上了。这时赵某某打电话说:“110吗,我让人打了,在雅士”。说完他就把电话挂了,然后就下楼了,我和高颖楠也跟着下楼,看到赵某某出了雅士网吧后往北走了,我和高颖楠就骑摩托车回家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07月13日中午1时许,原、被告在开鲁县大榆树镇雅士网吧二楼相遇,被告要求原告出去溜达谈谈头两天发生纠纷的事,原告不同意出去,于是被告殴打了原告左侧头部,将原告致伤。原告当天到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好转出院。休息两周,门诊治疗。花医疗费1867.1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下列证据:开鲁县公安局大榆树派出所对赵某某、宋某某、孙博文、索汇彬、吴秀华的询问笔录;开鲁县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一张、门诊收据两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故将原告致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请求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医疗费以原告请求为准。因被告宋某某未成年,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吴秀华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864.60元、护理费22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2284.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张志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被告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吴秀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