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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卫某与文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卫某,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某,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卫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文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夏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斌& # xB;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