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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珩佳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珩佳,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吴珩佳,男。委托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珩佳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珩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珩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吴珩佳负担。审判员  冯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