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珩佳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珩佳,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吴珩佳,男。委托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珩佳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珩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珩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吴珩佳负担。审判员 冯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