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涛与太和县友谊装饰材料店、王允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51号原告:孙涛,男,汉族,1994年6月14日生,住阜阳市太和县。被告:太和县友谊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经营者:张光辉。被告:王允海,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生,住太和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涛诉被告王允海、太和县友谊装饰材料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