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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涛与太和县友谊装饰材料店、王允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51号原告:孙涛,男,汉族,1994年6月14日生,住阜阳市太和县。被告:太和县友谊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经营者:张光辉。被告:王允海,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生,住太和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涛诉被告王允海、太和县友谊装饰材料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