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茂春、顾文红与孙宝华、徐登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54号申请执行人丁茂春,居民。申请执行人顾文红,居民。被执行人孙宝华,居民。被执行人徐登霞,居民。申请执行人丁茂春、顾文红与被执行人孙宝华、徐登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丁茂春、顾文红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世锦花园6-104室及车库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属于两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而不便处置。且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