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建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徐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739-1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徐建斌。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杭滨商外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徐建斌尚应支付担保追偿款人民币25896.12元,违约金人民币56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2096.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7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助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华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