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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杜庆阔与上海质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阔,上海质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234号原告杜庆阔,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质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秦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阔诉被告上海质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