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跃建与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唐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建,唐加成,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985号原告刘跃���,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唐加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建与被告唐加成、上海昊然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