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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本汉与平利县八道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本汉,平利县八道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秦本汉,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广佛镇。被执行人平利县八道石煤矿,所驻地:陕西省平利县广佛镇冯家梁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9666428-8。法定代表人别勇,该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吕仁宝,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秦本汉与平利县八道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7000元、交纳申请费105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0月22日交纳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下余57000元被执行人与工伤保险部门已在协调处理中,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审 判 员  王森隆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