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荣刚诉方永治、徐小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31号原告:王荣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方永治,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小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刚诉被告方永治、徐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王荣刚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