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琳,该单位负责人。被申请人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会导致申请人出借款项难以收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商城县人民政府拟拨付给被申请人的收购款中的5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商城县人民政府拟拨付给被申请人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购款中的5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