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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井申请对乔焕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井,乔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62-1号申请人张井,女。被申请人乔焕丽,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362号财产保全裁定,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BVN5**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杰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