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郑某某,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郑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白胜勇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