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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郑某某,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郑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白胜勇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