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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郜志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郜志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迎刑初字第7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135356-2,地址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唐东村。诉讼代表人:郭鹏,男,系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郜志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平市维高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晋城市第六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平市第五届人大代表,高平市工商联主席。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指定我院管辖,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郜志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郭鹏,被告人郜志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成立,高平市维高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成立,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成立。2008年至2012年期间,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维高水泥公司、融高太阳能公司为得到时任高平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谢某(另案处理)对企业的关照和帮助,被告单位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郜志成先后送给谢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农业银行借记卡16张以及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将该行贿款项在本单位作了账务处理。2014年1月,谢某将16张农业银行卡共计120万元退还被告人郜志成。2014年7月,郜志成已将行贿赃款120万元退缴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郭鹏与被告人郜志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郜志成的案前供述,庭前供述,证人谢某、郜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情况说明,郜志成到案情况说明,谢某的主体材料,办理行贿卡及财务处理相关书证,高平市政府对兴高能源、维高水泥、融高太阳能公司支持的相关书证,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山西兴高能源股份公司、维高水泥、融高太阳能的营业执照,高平市财政对三企业拨款相关书证,兴高能源公司的委托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郭鹏及被告人郜志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郜志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郜志成在侦查机关立案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减轻处罚。其能主动退缴行贿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郜志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判处其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其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郜志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退缴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行贿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予以没收,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作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得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