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净丽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96号申请人:李净丽,女,汉族,1969年0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魏勇,男,汉族,2001年03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823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勇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