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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净丽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96号申请人:李净丽,女,汉族,1969年0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魏勇,男,汉族,2001年03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823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勇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