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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晔与尹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晔,尹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杨晔。委托代理人杨解云(系杨晔之父,受杨晔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尹诚。原告杨晔与被告尹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晔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解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晔诉称,陈红仙尚欠她借款40万元未归还,因陈红仙因病死亡,故现诉至法院,要求陈红仙的法定继承人尹诚在继承陈红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40万元的义务并支付14万元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尹诚辩称,母亲在世时曾听说向杨晔借过钱没有归还,但不知道具体金额,具体以借条为准。他愿意在继承母亲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在遗产范围内支付,他不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杨晔于2010年4月7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陈红仙的银行账户汇款40万元。陈红仙于2011年11月30日向杨晔出具借条二张,分别载明:暂借杨晔26万元和暂借杨晔14万元年利率20%。另查明,陈红仙于2015年9月1日因病死亡,尹诚为陈红仙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借条、打款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杨晔提供的打款记录、借条等,可以证明陈红仙向其借款40万元的事实。因陈红仙已死亡,尹诚作为陈红仙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陈红仙遗产范围对陈红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杨晔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尹诚在继承陈红仙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杨晔借款40万元,并支付14万元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尹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0.7285万元,其中财产案件受理费0.4015万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费0.327万元,由尹诚在继承陈红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该款已由杨晔垫付,尹诚在继承陈红仙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给杨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王建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唯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