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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催字第23号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1977-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083995,出票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出票金额为35000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代理审判员 陈 丽 萍代理审判员 魏 东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