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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6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106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166-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378-4。法定代表人陈炼,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瑛、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2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053-0。被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金剑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7870-2。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怀丽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姚先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