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肖荣枝与蒋凌、翟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肖荣枝。被执行人蒋凌,(林业局内)。被执行人翟玉萍。申请执行人肖荣枝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蒋凌、翟玉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逾期履行金,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凌、翟玉萍主动履行了100000元。2015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蒋凌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肖荣枝与被执行人蒋凌、翟玉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凌、翟玉萍自愿从70000元的扣划款中归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肖荣枝,申请执行人肖荣枝同意被执行人蒋凌领回扣划款50000元;余下80000元及逾期履行金的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蒋凌、翟玉萍自愿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吧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恢复执行条件成就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