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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文杜与黎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杜,黎海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黄文杜,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1679。被告:黎海杰,男,汉族,住海丰县海城(汽车修配厂)。身份证号:×××0019。原告黄文杜诉被告黎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海杰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杜诉称:被告自2013年6月20日起向原告购买电脑,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20773元。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20773元及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黎海杰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及监控设备。被告口头联系原告约定电脑等设备的型号、价格等。原告按约定将设备送到被告工厂并安装。原告安装完毕后,向被告出具三张《优胜电脑安防科技收款收据》共计24080元,被告在上述收据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未付款。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07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77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优胜电脑安防科技收款收据》、《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773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收款收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付还2077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欠款利息按每月3%计算,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的利息损失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黎海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文杜货款20773元及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元由被告黎海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银辉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