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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何小敏与任祥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敏,任祥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小敏,住安徽省大观区镇,车驾驶员及车主。被执行人:任祥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祥四银行帐户存款503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