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庆利与陈长新、陈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利,陈长新,陈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743号原告:张庆利,男。委托代理人:杜作家,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新,男。被告:陈为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利与被告陈长新、陈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庆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