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商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庆利与陈长新、陈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利,陈长新,陈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743号原告:张庆利,男。委托代理人:杜作家,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新,男。被告:陈为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利与被告陈长新、陈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庆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