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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朱金荣与赵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荣,赵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荣,农民。被执行人赵枝忠,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青县新兴镇东程村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44665元,已部分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2)沧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关注公众号“”